| 黄某是C市一家防腐工程公司的职员,1974年他参加工作后,先是在C市第一市政工程公司第四施工队任操作工,1988年以“身体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经市政一公司同意退职后到防腐工程公司工作。
黄某没有别的嗜好,唯独对古旧书籍颇感兴趣。他从1996年开始从事地方志、旧图书收藏和买卖,他觉得这样既满足了自己的兴趣爱好,又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1998年,一个偶然的机会,经人介绍,黄某认识了F省的周某。周某可不是个省油的灯,他与境外某组织有着密切的联系,定期为其提供我内部文件资料。周某看出黄某是一个可以利用的人,便告诉他收购红头的内部文件资料可以挣大钱。黄某禁不住金钱的诱惑,并且怀着一种侥幸的心理,在几经犹豫后终于答应下来。他开始走上了一条危险的道路。
从1998年3月开始,黄某先后多次前往市内的一些废品收购站踩点,发现一家废纸收购站因距离市委、市政府机关办公楼较近,时常有收购人员从附近的国家机关单位收购废旧报纸书刊后在此出售,且每到年终这些机关单位进行大扫除时,也是收购站生意最兴隆的时候。进一步观察,他发现其中偶尔夹杂有内部文件资料,于是以每公斤3元的价格大量购进这些废旧书刊资料,并在自己家中进行仔细筛选,从中挑选出不少标有密级和内部保存字样的文件资料。他将这些内部文件资料编成目录,注明密级或内部刊物,提供给周某选购。1998年至2003年,二人多次在C市及F省见面,进行肮脏的交易。
黄某以为自己通过公开的途径收购废旧报纸书刊,不会有什么风险,但他频繁地以较高的价格在市级机关附近从事收购的不寻常举动,引起了我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主意。在掌握了黄某大量犯罪事实的基础上,C市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并从其家中搜出待售的表明国家秘密、内部资料的文件资料121份,其中表明绝密级的16份、标注机密级的75分、标注秘密级的30分。这些文件资料的内容涉及C市许多部门的工作,经该市及上级保密局进行密级鉴定,确认有78份国家秘密文件仍在保密期内。
在铁的证据面前,黄某不得不低下了头,向国家安全机关如实供述他自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5年间,向周某大量出卖各种内部文件资料,获利近5万元的事实。根据《国家安全法》及《保密法》的有关规定,黄某的行为以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003年8月19日,C市国家安全机关将此案移送监察机关审查起诉。监察机关认为,黄某实施了《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但考虑到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决定对黄某不起诉。黄某对此没有提出申诉。
这起案件的破获,留给我们的思考是深刻的。案件中的C市国家机关及少数工作人员竟将内部文件资料夹带在废旧报刊中出售给收购人员,且在年终大扫除是大量出售,使得黄某的犯罪目的能轻易达到,不能不说他们的头脑中缺乏起码的保密意识。它除了再次表明,境内外敌对分子一刻也没有放弃窃取我们国家秘密的图谋,我们稍微放松警惕,就会给敌对分子以可乘之机以外,更为严重的是,我国家机关单位的少数工作人员保密防范意识还十分淡薄,保密制度不健全或者是有制度形同虚设,保密工作责任制特别是领导干部保密责任制落实还不到位,致使保密工作存在严重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就要从根本上、源头上来加强我们的保密工作,具体地说,就是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内部涉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堵住了这个泄密的源头,保密工作也就做到了有的放矢,就会收到明显的成效。|
——摘自《保密工作》200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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