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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畅通信访渠道 规范信访秩序——信访政策解答
信息出处:韩城市信访局   信息作者:韩城市信访局    发布时间:2009-9-30 15:53:48


畅通信访渠道  规范信访秩序

      一、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信访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修订颁布了新的《信访条例》、制定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采取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和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等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全力推动信访事项的解决,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省委、省政府结合我省实际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陕发[2007]8号),《关于建立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约访群众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陕办字[2009]1号),《陕西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暂行办法》(陕办发[2007]17号),《陕西省信访事项交办、办理、督办、审核工作暂行办法》(陕办字[2005]52号),《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三无”县(市、区)活动的实施意见》(陕办字[2009]44号),《关于群众来省委省政府机关门口上访接待处置暂行办法》(陕办发[2005]24号),《联合接待处理群众来省政府上访的实施方案》、《处置省政府机关门前非正常上访的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性质、任务、内容、方法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各部门必须畅通信访渠道,承担起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责任;明确了信访人必须按照《信访条例》等规定理性有序信访。

      为了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进一步做好群众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各级政府都设立了接待大厅,建立了“集中办公、联合接待、直接调处、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一站式”接访工作新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解决信访人的合理诉求,稳定信访人情绪,保证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案案有结果。

      二、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

      畅通信访渠道是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并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措施。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是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维护广大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依法规范信访秩序,既是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需要,也是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畅通信访渠道,按规定有序信访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的渠道有序反映问题

      1、各级信访部门逐步建立了信访信息系统,设立了投诉受理机构,开通了专线电话、实行了网上信访。信访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表达诉求,会和走访一样受到各级机关的重视。这样既方便了信访群众、节约了成本,又提高了工作效率。
      2、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4、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分别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关提出。
 

     (二)依法规范信访工作行为

      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认真负责,及时妥善的受理、办理好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1、各级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2、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3、一般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向信访人做出答复。
      4、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之内的信访事项,不认真受理、办理,推诿、敷衍、拖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三)依法规范信访人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有序上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关于处置涉访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意见》(陕公通字[2009]85号)规定,由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和批评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在国家机关周围或其它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下跪、呼口号、拉横幅、散发上访材料、出示状纸、穿状衣、以自杀相要挟、设灵堂、陈尸、弃尸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2、以上访为由,采取静坐或其他方法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扰乱机关秩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
      3、以信访为由,采取堵门、堵路或其他方法,扰乱企事业单位秩序,经有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或教育无效的,致使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
      4、以信访为由,聚众堵塞、阻断交通,以递交上访材料为名拦截车辆、强行登车,或以其他方法破坏交通秩序的。
      5、在信访过程中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扰乱公共秩序的。
      6、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进行信访的。
      7、在信访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8、在信访过程中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
      9、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走访,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扰乱公共秩序的。
      10、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11、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闹访滋事的。
      12、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欧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13、在信访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14、煽动、策划、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15、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16、有其它涉访违法行为的。

      三、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一)要正确认识信访问题。信访问题是各种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它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产生;信访问题反映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规律,体现着发展差异和不平衡性的特点;信访问题产生于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反映的是发展中的问题、前进中的矛盾,也是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不可避免的。只有通过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实现科学发展,创造坚实的物质基础,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访问题。
      (二)要相信党和政府。群众到各级党委、政府上访,反映的大部分信访问题都不是单一形成的,有方方面面原因,牵扯方方面面的因素。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等手段,有一个过程,需要时间。因此,信访人一定要相信党委政府有责任、有能力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合理诉求。理性、有序上访是解决信访问题的前提,信任和理解是做好信访工作的基础,不能人为的把自己和党委、政府对立起来。采取一些不理智的过激行为,不但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导致违法违纪行为发生。要坚决纠正“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错误认识。希望信访人在信访中要严格遵守国家《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上访,文明上访。
      (三)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当前,我国政治安定,社会进步,经济持续增长。解决群众信访事项,根本的是要靠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局面,就不可能有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没有快速持续的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难以维护,社会矛盾就难以化解,信访问题也就难以解决。因此,信访人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不缠访、闹访,不聚众滋事,不参与群体性上访活动,不进行组织串联、聚会、策划煽动大规模的集体上访活动,对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的蛊惑煽动、非法串联和危害大局的各种言行,要坚决予以揭露和抵制,通过依法有序信访,使自己的合理诉求得到有效解决,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韩城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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